被告人王某海承包北京市顺义区某处民房建设,2021年8月5日14时许,王某海雇佣的工人翟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约3.2米的平房房顶不慎跌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海作为包工头,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照相关规范在现场设置高处作业防护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本案民事问题已和解并执行。被告人王某海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海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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