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广州市荣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与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签订承包碧桂园垃圾收集清运合同,承包经营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桂园假日半岛别墅区的垃圾收集点,被告人邓某江通过挂靠荣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形式对该垃圾收集点进行实际的经营管理,并聘请员工在该垃圾清运点进行工作。2017年3月份,广州市荣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改名为广州市翔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更改为被告人陈某婵,2017年11月份起,该公司主要由被告人陈某婵经营管理。被告人邓某江在明知该垃圾清运点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安排工人在垃圾清运点内进行生产作业,并在该垃圾清运点内违规加建了阁楼提供给工人住宿,被告人陈某婵并无对该垃圾清运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2018年2月16日23时40分许,该垃圾清运点里堆放纸皮的位置起火,迅速燃烧后引发火灾,导致工人封某1、甘某及其女儿封某2、封某3、工人谭某、朱某、杨某1、杨某2、唐某等共9人死亡,李某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经鉴定、九名死者均符合生前烧死。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陈某婵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上诉人邓某江、原审被告人陈某婵明知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然组织工人进行生产作业,造成九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原审被告人陈某婵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当庭也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各受害人已经取得补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邓某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未按约定到场,亦未告知行踪,后公安机关通过相关措施确定其位置,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将邓某江抓获,可见邓某江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投案自首的规定,故上诉人邓某江及其辩护人提出邓某江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上诉人邓某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邓某江及其辩护人提出是初犯,积极协助被害人家属的理赔事宜,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原审已根据上述情节对邓某江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在此不再重复处罚。故上诉人邓某江及其辩护人据此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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