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7时40分,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哈尔滨天博饲料厂中控员被告人李某某,生产前作业会与班组长被害人辛某某(男,35岁)分手后,回到中控室进行作业单输入等准备工作,时隔4-5分钟开机时,未得到辛某某开机指令,违章启动混合机,将正在2号混合机投料口检查作业的辛某某卷入搅拌仓内,导致其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经哈尔滨天博饲料厂“11.2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辛某某系头部、胸部及四肢受具有较锐边缘的钝性物体挤压、切割致多脏器碎裂、多发性骨折,因创伤性休克及颅脑损伤死亡。哈尔滨天博饲料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所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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