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王某琦受贿罪
【诉讼案例】王某琦受贿罪

【诉讼案例】王某琦受贿罪

204960 【诉讼案例】王某琦受贿罪
01
案件经过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琦在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期间。利用其办理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000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0000元,并在案件执行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某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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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观点

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琦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王某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琦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王某琦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琦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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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王某琦违法所得3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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