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1)各级设计人员管理制度;
(2)各级设计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制度;
(5)设计文件编制管理规定;
(6)设计文件更改管理规定;
(7)设计文件复用管理规定;
(8)设计条件图(表)编写制度;
(9)设计文件签署及标准化审查制度;
(10)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管理规定;
(11)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规定;
(12)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3)设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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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11 【标准分享】TSG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https://www.goohaha.com/wp-content/uploads/2024/06/18961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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