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HG 20585-1998)是在原标准(HGJ19-89)的基础上,根据多年实施取得的经验,并依据国标GB 150-1998的内容以及近年来国内外工程公司的标准规范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标准较原标准有如下主要改变:
1.参照ASME W—1(95)修改低温降、低应力工况的规定;
2.修改小尺寸钢管免作冲击试验的规定;
3.明确对控温热加工材料的评定要求;
4.取消国内外低温用钢材标准有关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B为本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提出并归口管理。
1.0.1本规定适用于化工用设计压力不大于35.0MPa、设计温度等于或低于-20℃且不低于—196℃的钢制低温压力容器。
1.0.2铁素体钢在低于某一转变温度且具有相当的应力水平和存在足够尖锐的缺口(缺陷)时,可能导致低应力脆性破断。对此,本规定在材料、设计、结构和制造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
1.0.3铬镍奥氏体钢制造的低温压力容器,当其设计温度不低于-196℃时,只需满足下列各项要求,其余按常温压力容器考虑。
本标准是在下列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
(1)GB 150《钢制压力容器》附录C;
(2)HGJ 19—89《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在修订本标准时遵循了以下原则:
(1)不违背GB 150的相应规定;
(2)根据化工容器设计的具体情况,对GB 150进行补充和具体化:
(3)参考国外相应的低温压力容器有关标准、规范,如ASME班一1和Ⅲ-2、BS 5500、IISB8270、AD规范等的内容,以及国内外在低温容器方面新的进展及规定。
由于本规定的编制单位也是GB 150附录C的编制单位,因此,在本规定编制说明中仅就与GB 150有区别的部分进行说明,而与GB 150一致的部分就不再赘述,可参阅GB 150相应部分的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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