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工厂 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方法_GB/T 3917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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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工厂 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方法_GB/T 39173-2020

前言
81050 智能工厂 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方法_GB/T 39173-2020
1.1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方法的一般要求,火焰、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超声探测器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的方法。
1.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石油化工、天然气领域的智能工厂对火焰、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超声的安全监测进行有效性评估。其他领域的智能工厂可参照执行。
1.3 本文主要围绕一般要求、火焰探测器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的选型展开。
 
术语和定义
2.1 可燃气体 flammable gas
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汽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
2.2 有毒气体 toxic ga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健康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
2.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释放并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毒性气体环境的位置或地点。
2.4 探测器 detector
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或氧气的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设备。
2.5 安全检测 safety monitoring
智能工厂中用于火焰、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监视和检测。
2.6 场景 scenario
物质在即定位置,受温度、压力、流速及风向、风速影响的条件下,发生的泄漏。
一般要求

3.1 目的

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方法,需在适用阶段、人员、探测器选用、技术、流程、工具、数据收集和报告等方面提出要求,从而保证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的可操作性以及评估结果的真实有效、可追溯。

3.2 开展有效性评估的阶段

3.2.1 新建工程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阶段进行实施,并在投产前确认。

注:有效性评估具体实施阶段受限于项目数据收集及输入条件。

3.2.2 改扩建工程涉及安全监测对象或监测区域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 

3.2.3 每隔五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复审,确保安全监测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满足有效性要求。

3.3 人员要求

3.3.1 有效性评估组成员应独立于项目组成员,项目设计的人员和运行人员应配合评估组参与评估活动。

3.3.2 有效性评估组成员应掌握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方法,并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火焰探测器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

4.1 评估要求

4.1.1 火焰探测器有效性评估一般要求应遵循规定。

4.1.2 火焰探测器有效性评估需要在危险类型辨识、定义火灾区域、覆盖率计算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4.2 危险类型辨识

实施安全监测应对以下参数进行考虑:

1)潜在泄漏源;2)火灾的频率

注:设备或设施严重拥挤区域的火焰探测可以考虑减小监测对象区域范围和安装更多的探测器来满足覆盖范围的要求或者采用感温火灾探测器作为辅助检测手段、感温火灾探测器选型遵照GB50116 2013其适用范围。

4.3 定义火灾区域

4.3.1 典型类装置的火灾区域分级

4.3.2 烃类装置是用于加工、运输或储存碳氢化合物流体(如石油、天然气、冷凝物、大量柴油燃料或甲醇的装置或区域但不包括:生产、工艺、钻井、公用设施或生活区外的管道;燃气涡轮机箱和其他类似的机械外壳。

4.3.3 在发生火灾可能会导致中等或严重后果的烃类装置内设备周边空间即被定义为1级。火灾可能会由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或其组合引起:燃料(例如来自压缩机的高压气体或易燃液体);确定的火灾风险源(例如泵和压缩机上的小口径管道或单一密封件)。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非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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