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_GB 408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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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80270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_GB 40880-2021

1.1 本文件规定了煤矿瓦斯等级的划分、一般要求、鉴定依据、鉴定的指标及其测定方法、判定规则和鉴定报告的内容等。

1.2 本文件适用于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煤层鉴定,也适用于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及岩层的鉴定。

1.3 本文主要围绕一般要求、突出矿井鉴定的选型展开。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煤矿瓦斯等级 coal mine gas classification

根据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突出危险性指标等所划分的煤矿瓦斯危险程度的等级。

2.2 瓦斯动力现象 gas dynamical phenomenon

有瓦斯参与或伴随大量瓦斯涌出且煤(岩)产生动力效应的现象。

2.3 突出预兆 outburst omen

突出发生前工作面所表现出的各种异常现象(如响煤炮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等)。

2.4 喷孔 drilling blowout

钻孔施工过程中,在瓦斯(二氧化碳)压力的作用下,从钻孔短时喷出瓦斯和煤粉,且喷出距离一般大于0.5m的异常动力现象。

2.5 顶钻 resist drilling

煤层钻孔施工过程中,由于瓦斯(二氧化碳)压力大,导致钻杆正常旋转情况下钻进速度下降、停滞甚至向孔外推移的一种异常动力现象。

2.6 正常生产条件 regular production

矿井、釆(盘)区、工作面的实际煤炭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达到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一般要求
3.1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应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
3.2 煤矿在设计阶段应按照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煤矿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照AQ 1018的规定。
3.3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时除测定瓦斯涌出量外还应同时测定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收集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突出矿井鉴定时应当收集本煤矿和相邻煤矿的瓦斯动力现象及突出预兆等情况。
 

突出矿井鉴定
4.1 鉴定依据
4.1.1 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鉴定的依据为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的基本特征、实际测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应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依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时,应采用实际测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给出鉴定结论。
4.1.2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依据为矿井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
4.2 鉴定指标及测定方法
4.2.1 以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鉴定的,应根据瓦斯动力现象勘察的特征进行。其中,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计算。
4.2.2 以实际测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时,应采用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煤层原始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按照AQ 1080的规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测定按照AQ 1047的规定。
4.2.3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的测点布置和取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a)瓦斯压力测点应当布置在未受采动及抽采影响的区域,应能有效代表待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且应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同一地质单元内瓦斯压力测点的布置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且在埋深最大、标高最低和已探明有代表性地质构造的开拓工程部位应布置有测点。
b)用于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的煤样,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取样地点应不少于3个,当有软分层时,应采取软分层煤样。
c)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和最大煤层瓦斯压力。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非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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