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吸附法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有机废气的常压吸附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本文主要围绕总体要求、工艺设计的选型展开。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工业有机废气 industrial organic emissions
指工业过程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气态污染物。
2.2 爆炸极限 explosive limit
又称爆炸浓度极限。指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后能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
2.3 爆炸极限下限 lower explosive limit
指爆炸极限的最低浓度值。
2.4 活性炭纤维毡 activated carbon fiber felt
指利用粘胶、聚丙烯腈或沥青纤维等加工的纤维毡经过炭化、活化后所制备的多孔材料。
2.5 蜂窝活性炭 honeycomb-type activated carbon
指把粉末状活性炭、水溶性粘合剂、润滑剂和水等经过配料、捏合后挤出成型,再经过干燥、炭化、活化后制成的蜂窝状吸附材料。
2.6 蜂窝分子筛 honeycomb-type molecular sieve
指将粉末状分子筛、水溶性粘合剂、润滑剂和水等经过配料、捏合后挤出成型,再经过干燥、活化后制成的蜂窝状吸附材料;或将粉末状分子筛、水溶性粘合剂和水等配制的浆料涂敷在纤维材料上,经过折叠、干燥后制成的类似蜂窝状的吸附材料。
3.1 一般规定
3.1.1 治理工程建设应按国家相关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技术改造审批程序进行,总体设计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3.1.2 治理工程应遵循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治理工艺设计应本着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并考虑节能、安全和操作简便。
3.1.3 治理工程应与生产工艺水平相适应。生产企业应把治理设备作为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治理设备应与产生废气的相应生产设备同步运转。
3.1.4 经过治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1.5 治理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其它污染物的治理与排放,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防止二次污染。
3.1.6 治理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设置在线连续监测设备。
3.2 工程构成
3.2.1 治理工程由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组成。
3.2.2 主体工程包括废气收集、预处理、吸附、吸附剂再生和解吸气体后处理单元。若治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物时,还应包括二次污染物治理设施。
3.2.3 辅助工程主要包括检测与过程控制、电气仪表和给排水等单元。
3.3 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3.3.1 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应参照标准GB 50187规定执行。
3.3.2 场址选择应遵从降低环境影响、方便施工及运行维护等原则,并按照消防要求留出消防通道和安全保护距离。
3.3.3 治理设备的布置应考虑主导风向的影响,以减少有害气体、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
4.1.1 在进行工艺路线选择之前,根据废气中有机物的回收价值和处理费用进行经济核算,优先选用回收工艺。
4.1.2 治理工程的处理能力应根据废气的处理量确定,设计风量宜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
4.1.4 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GB 50051的规定。
4.2.1 应根据废气的来源、性质(温度、压力、组分)及流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工艺路线。
4.2.2 根据吸附剂再生方式和解吸气体后处理方式的不同,可选用的典型治理工艺有:
4.2.3 连续稳定产生的废气可以采用固定床、移动床(包括转轮吸附装置)和流化床吸附装置,非连续产生或浓度不稳定的废气宜采用固定床吸附装置。当使用固定床吸附装置时,宜采用吸附剂原位再生工艺。
4.3.1.1 废气收集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019的规定。
4.3.1.2 应尽可能利用主体生产装置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集气罩的配置应与生产工艺协调一致,不影响工艺操作。在保证收集能力的前提下,应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4.3.1.3 确定集气罩的吸气口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口呈微负压状态,且罩内负压均匀。
4.3.2.1 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的物质性质及含量进行选择。
4.3.2.2 当废气中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²时,应先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
4.3.2.3 当废气中含有吸附后难以脱附或造成吸附剂中毒的成分时,应采用洗涤或预吸附等预处理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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