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_AQ 520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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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_AQ 5204-2008

前言
62540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_AQ 5204-2008
1.1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生产企业基本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工厂总平面规划、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电气安全、生产装置安全、工业管道安全、安全标志、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护用品、涂料生产安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不同类型(包括涂料用树脂、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非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的涂料生产企业。
1.3 油墨、黏合剂、树脂生产企业可参照使用。
1.4 本文主要围绕一般规定的选型展开。

 

术语和定义
2.1 涂料 coating
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绝缘、防腐、标志等)的固态涂膜的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早期大多数以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故有“油漆”之称。现在合成树脂已大部分或全部取代了植物油,故称为“涂料”。
注:在具体的涂料品种名称中可用“漆”字表示“涂料”,如调和漆、厚漆等。
2.2 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
coating of dangerous chemicals
符合GB 6944危险货物特征的涂料产品,列入GB 12268《危险货物名录表》。
注1:如涂料产品中(包括涂料用树脂),在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开杯试验不高于65.6℃的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第3类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判据见GB 6944。
注2:不符合本条特征的涂料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即非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

 

一般规定
3.1 总则
3.1.1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现有企业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达到本标准要求。
3.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进行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3 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规定,淘汰落后的涂料生产工艺。
3.2 工厂总平面规划
3.2.1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总平面设计应符合GB 50187、GBZ 1和GB 18070的要求。其内部设施(包括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厂区消防车道、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等)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2.2 企业总平面规划应根据其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集中、分区明确的原则布置。
3.2.3 厂区内行政辅助区与生产区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带,生产区内不应设立职工宿舍。厂区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
3.2.4 厂区应根据生产性质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数应符合有关规定。厂区绿化应符合GB 50160-1992(1999年版)第3.2.10条的要求,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3.2.5 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入口分开设置。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树脂的涂料生产企业,其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宜位于不同方位。
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当符合GB 50016-2006第3章第3.7.2条和第3.8.2条规定时可设一个。生产区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通畅。甲、乙、丙类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门应为防火门。
3.2.6 长度不大于50m的可燃液体设备的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非燃烧材料扶梯,作为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 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闪点大于等于28℃至闪点小于等于45℃)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 m的乙B(闪点大于45℃至小于60℃)、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扶梯。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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