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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_HJ 610-2016
1.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1.4 本文主要围绕总则、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的选型展开。
2.2 水文地质条件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
地下水埋藏和分布、含水介质和含水构造等条件的总称。
地面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充满于上下两个相对隔水层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水。
2.7 地下水补给区 groundwater recharge zone
含水层出露或接近地表接受大气降水和地表水等入渗补给的地区。
2.8 地下水排泄区 groundwater discharge zone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建设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的直接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保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制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为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程度,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建设项目分为四类。Ⅰ类、Ⅱ类、Ⅲ类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执行本标准,Ⅳ类建设项目不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按本标准划分的评价工作等级开展相应评价工作,基本任务包
括:识别地下水环境影响,确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开展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完成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的直接影响,提出有针对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与对策,制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
4.1.1 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识别应在初步工程分析和确定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工程特征,识别其“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下的地下水环境影响。
4.1.2 对于随着生产运行时间推移对地下水环境影响有可能加剧的建设项目,还应按运营期的变化特征分为初期、中期和后期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识别。
4.2.1 根据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识别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4.3.1 识别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装置和设施(位置、规模、材质等)及建设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可能的地下水污染途径。
4.3.2 识别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的特征因子。特征因子应根据建设项目污废水成分(可参照HJ/T 2.3)、液体物料成分、固废浸出液成分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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