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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_AQ 3038-2010
1.1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密闭炉、内燃式电石炉生产电石的企业。生产工艺主要以石灰、炭素材料为原料,采用电阻电弧炉生产工业电石的企业。
AQ 3013-200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1.2条款规定,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签订各级组织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应具体、合理、可测量、可实现,宜结合下列内容:
3.2.1.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委会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委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安委会。
3.2.1.2 企业应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2.2.1 企业应制定安委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3.2.2.2 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3.2.2.3 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3.2.3.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向从业人员和相关方宣传与告知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内容包括:
3.2.3.2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并主持1次安委会会议,总结本阶段安全工作,研究、制定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制订相应实施方案,并做到:
3.3.1.1 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3.3.1.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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