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南京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杨国梁、蒋军成、于立见、路念明、师立晨、杨春生、张圣柱、吴吴、王媛媛、马大庆、胡敏、孙明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可接受风险基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选址和周边土地使用规划时的风险判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个人风险 individual risk
假设人员长期处于某一场所且无保护,由于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导致的死亡频率,单位为次每年。
2.2 社会风险 societal risk
群体(包括周边企业员工和公众)在危险区域承受某种程度伤害的频发程度,通常表示为大于或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计频率(F),以累计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关系的曲线图(F-N曲线)来表示。
2.3防护目标 protected object
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事故影响,场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设施或场所。
3 个人风险基准
3.1 防护目标分类
3.1.1 防护目标按设施或场所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分为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
3.1.2 高敏感防护目标包括下列设施或场所:a)文化设施。包括: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b)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体育训练基地、中学、小学、幼儿园、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场所。c)医疗卫生场所。包括: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场所: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卫生服务设施。d)社会福利设施。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e)其他在事故场景下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低群体聚集的场所。
3.1.3 重要防护目标包括下列设施或场所:a)公共图书展览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b)文物保护单位。c)宗教场所。包括: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场所。d)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e)军事、安保设施。包括: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监狱、拘留所设施。f)外事场所。包括: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g)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或事故场景下人员不便撤离的场所。
3.1.4 一般防护目标根据其规模分为一类防护目标、二类防护目标和三类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的分类规定参见表1。
3.2 防护目标个人风险基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防护目标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不超过表2中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
4 社会风险基准
通过两条风险分界线将社会风险划分为3个区域,即:不可接受区、尽可能降低区和可接受区。具体分界线位置如图1所示。
a)若社会风险曲线进入不可接受区,则应立即采取安全改进措施降低社会风险。
b)若社会风险曲线进入尽可能降低区,应在可实现的范围内,尽可能采取安全改进措施降低社会风险。
c)若社会风险曲线全部落在可接受区,则该风险可接受。
参 考 文 献
[1]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3] Health and Safety Authority, Policy &- Approach of the Health &. Safety Authority to C0-MAH Risk-based land-use planning. 2010.3.
[4] N. J. Duijm. Aceeptance criteria in Denmark and the EU. Danmarks Tekniske Universitet,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