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林某坚非法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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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林某坚非法采矿

208390 【诉讼案例】林某坚非法采矿
01
案件经过

原判认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坚为采砂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儋州市某镇海滨地带进行非法采砂并对外销售。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鉴定,开采对象为海滨地带砂(石英砂),属于矿产资源,采坑采空的海滨地带砂资源量(松方)为6542立方米。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调查,排浦镇一带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海滨地带砂的市场平均批发价格为28.50元/立方米。林某坚非法开采海滨地带砂的价值约为人民币186447元。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坚的上诉理由,经查:
1.被告人林某坚在涉案砂场组织他人无证非法采砂的犯罪事实,有提取笔录、微信截图,同村村民林某、林某明、林某华的证言,挖掘机司机叶某逢、叶某东的证言,拉砂车司机符某康、符某彬、符某的证言,从林某坚住处搜查出的相关账本以及收据等证据证实。儋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三份《责令停止违法采矿通知书》,也指明实施违反采砂行为的是林某坚。关于林某坚称砂场老板是“王总”、“阿龙”,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林某坚组织挖车采砂、支付运费并做账,擅自开采砂矿总价值186447元,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2.儋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采矿通知书》及证人林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本案中非法采砂的行为从2017年10月即开始,林某坚关于其只在2018年1月31日、2月1日采砂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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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坚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8644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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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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