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祁某伙同杨某瑞在宜良县九乡乡月照村委会某某山村关中凹(杨某1家地块)盗采磷矿,祁某驾驶挖机挖矿,并邀约了何某某等货车驾驶员运输磷矿石,杨某瑞邀约了张某1等货车驾驶员运输磷矿石,并负责结算运费。经鉴定,祁某等人在关中凹盗采磷矿价值1052676元。202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祁某伙同杨某瑞在宜良县九乡乡某某村委会小拖沟路边下坡位置(东段)盗采磷矿,祁某驾驶挖机挖矿,并通过何某某邀约何某1等货车驾驶员,杨某瑞通过张某1邀约货车驾驶员运输盗采磷矿石。经鉴定,祁某等人在小拖沟路边东段盗采磷矿价值108298.5元。202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祁某伙同何某伟、李某刚等人在宜良县九乡乡九乡社区法古甸村大坡和石老虎山地块盗采磷矿,其中祁某负责现场驾驶挖机挖矿、售卖盗采磷矿以及邀约安排其他人员参与现场指挥车辆装载、联系货车、放哨等;何某伟负责托运挖机、现场指挥车辆装载等;李某刚负责联系货车、带路、帮祁某支付货车运费等;徐某1帮助协调盗矿地块土地使用人黄石平。为确保盗采磷矿罪行不暴露,徐某1、代某林(已判处)等人在祁某组织安排下,在盗矿地点外围、九乡乡派出所、九乡乡人民政府等地周边放哨。祁某等人盗采磷矿或经李某明(已判处)等人卖给马某(已判处),或卖给杨某红(另案处理)。经鉴定,祁某等人在石老虎山盗采矿石价值1011538元,在大坡盗采矿石价值836680元。另查明,2022年6月,被告人祁某在刘某云、刘某伟(已判处)邀约下参与在曲靖市马龙区××乡××村盗采磷矿,祁某在现场驾驶挖机挖矿,非法获利11000余元。祁某自述在小拖沟盗采磷矿非法获利2万元,在法古甸村大坡和石老虎山地块盗采磷矿非法获利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祁某有行政处罚劣迹,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结合以上情节,公诉机关发表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一、被告人祁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联系我们:
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