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林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朱某林不向经开区党政办返还垫付的50万元或者发回重审;2.经开区党政办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朱某林等五人与红旗建材厂是劳务合同关系,《库尔勒红旗建材厂6∙7高处坠落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朱某林与红旗建材厂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相符。此次事故的调查没有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仅是对事故发生过程和处理出具的初步调查分析,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该报告调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待确认,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径行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案件事实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错误。朱某林未参与《调(和)解协议书》签订,该协议书中针对朱某林的部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朱某林合法权益而无效。《调(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标准、数额亦严重损害朱某林的合法权益,朱某林并未从中获益,经开区党政办依据该协议书垫付款项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经开区党政办是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于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林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审查起诉,本案民事赔偿项目应当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同的裁判范围与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朱某林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则无需赔付死亡赔偿金。
经开区党政办辩称,基于事故调查报告及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朱某林对申某宾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是相关主管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调查作出,通过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批,检察院参与的是重大安全事故涉及的事故调查,检察院不参加此次事故调查不影响调查报告的效力,朱某林在2021年6月21日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事故调查报告为有效报告,不存在朱某林主张的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问题。经开区党政办是巴州人民政府发文依法成立,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经开区党政办为消除不稳定因素代朱某林履行赔偿义务避免了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朱某林作为受益人应当返还垫付的款项,其主张通过承担刑事责任免除其民事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锋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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