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9日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车间改造项目工地,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的工人韩某(男,殁年54岁,河北省人)按照被告人马某永的指派,在楼顶进行清理作业。在此过程中,韩某从一处防护不符合规定的预留洞口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韩某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结作为建筑公司安全员,被告人马某永作为现场指挥者,均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结、马某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结、马某永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结、马某永犯罪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结、马某永系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二人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结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某永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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