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料:–
化学反应:–
设 备:–
事故类型:爆燃
环 节:拆除固废公司第三条医疗废物焚烧线窑头一楼区域的低热值废液储罐
地 点: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第三条医疗废物焚烧线窑头一楼区域
人员伤亡:1人死亡,1人轻伤
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环境污染:–
调查报告:有
现场图片:–
现场视频:–
(一)直接原因
杨某文安全生产意识缺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热切割拆除与储罐相连的液位计法兰时,未认识到储罐内存在的潜在危险,导致罐内有机废液的残留(包括残留液表面凝结的固体物、罐内壁的固体附着物),随着温度升高有机废液及固体残留物挥发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气割火源发生爆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赵某红作为现场作业负责人同时也是动火现场监护人,安全生产意识缺乏,在现场作业过程中,未尽到现场安全监护的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李某飞作为崇盛公司驻厂负责人,具体安排拆除储罐的相关工作,对工作交底不细,对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交底监管不到位,未对作业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崇盛公司虽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员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方面存在缺失,致使员工安全意识缺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固废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维修主管苏某良、值班长李某、安全员龚某),对已停止使用多年的废液储罐内是否存在有危险物质未引起足够重视,未意识到潜在的风险,在安排工作任务、确认工作许可、批准动火作业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交底不细,未能针对施工人员可能对储罐连接部位动火的风险向崇盛公司工作人员提出明确细致的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以上内容整理自嘉定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崇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22”爆燃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获取调查报告全文:3EHS安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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