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可接受风险基准值。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选址和周边土地使用规划时的风险判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个人风险individual risk
假设人员长期处于某一场所且无保护,由于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导致的死亡频率,单位为次每年。
2.社会风险societal risk
群体(包括周边企业员工和公众)在危险区域承受某种程度伤害的频发程度,通常表示为大于或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计频率(F),以累计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关系的曲线图(F-N曲线)来表示。
3.防护目标protected object
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事故影响,场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设施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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