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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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60 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
01
关键词

物    料:

化学反应:

设    备:

事故类型:火灾

    节:

地    点: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九龙路 98号

人员伤亡:4人死亡

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为1719.25万元

环境污染:

调查报告:

现场图片:

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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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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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5月30日中午午休之后,陈博(九龙灯具厂半成品仓库员工)和蒋天磊(九龙灯具厂半成品仓库员工)到4号仓库五层卸货。14时许,陈博、蒋天磊二人在5层货梯门口附近抽烟约一分钟,在货梯东南侧靠近纸箱堆垛的窗口处丢弃烟头随后离开。14时26分15秒,九龙村委安装使用的监控显示五层从南向北第二扇窗户窗口处出现亮光。14时31分许,陈博、蒋天磊二人发现五层货梯旁纸箱着火,随即开始救火。同时,蒋天磊电话通知半成品仓库的一名员工,在同一办公室的黄亚兵(九龙灯具厂半成品仓库负责人)接到消息后,两人共同前往4号仓库救火。14时32分许,一名过路司机在发现仓库五层着火后,拍摄视频(时长4秒)发送给朱永平(九龙灯具厂投资人、主要负责人)。14时33分许,朱永平和黄亚兵先后电话通知刘建青(九龙灯具厂生产厂长)厂里着火,刘建青和马芸(九龙灯具厂安全管理人,与刘建青同在一个办公室)前往4号仓库救火。14时36分01秒,马芸拨打119电话报警。张建军(九龙灯具厂杂工)、郑威(九龙灯具厂成品仓配货员)、王世飞(九龙灯具厂喷漆工人)、王建萍(九龙灯具厂车间装配工人)及其他员工从企业不同区域前往4号仓库参与火灾扑救。

2022年5月30日14时36分,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九龙路98号的九龙灯具厂发生火灾。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处置。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邓立刚、政委刘锡鑫第一时间在总队指挥中心组织指挥。常州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应急、公安、电力、卫健等联动单位先后到达现场协助救援。

5 月 30 日 14 时 47 分,孟河专职消防站到达现场处置,现场救援人员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立即组织内攻救人。15 时,滨江特勤站到场,起火建筑全部过火呈猛烈燃烧状态,建筑局部坍塌。至 15 时 15 分,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增援力量及战勤保障大队相继到场。16 时 20 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20 时 35 分,明火基本扑灭。5 月 31 日 10 时 18 分、19 分,搜救组在坍塌的 4号仓库楼梯处发现第一、二名失踪人员并组织转移。10 时35 分,第二名失踪人员转移后,在其下方发现第三名失踪人员。13 时 20 分,第三名失踪人员被转移。6 月 1 日 5 时 35分,搜索到最后一名失踪人员。6 时,指挥部组织会商,决定对坍塌区域及周边进行再清理、再搜索,确保搜无遗漏。9 时 37 分,经过反复搜索,确认现场无其他被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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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陈博、蒋天磊违反企业禁烟规定,在半成品仓库五层吸烟遗留火种引燃包装纸箱堆垛并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1、九龙灯具厂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禁烟规定未能有效执行,存在违规吸烟现象。

2、九龙灯具厂原负责人朱银海、施工负责人徐春辉违法实施4号仓库的建设,其柱、梁及楼板等建筑构件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①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②对构件耐火极限和承载力的要求,建筑本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3、九龙灯具厂4号仓库钢制楼板的拼装焊接方式致其存在上下层贯通的缝隙,不能有效阻隔塑料制品燃烧形成的流淌火,且存在垂直的电梯井,导致火灾迅速向下蔓延;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无法控制初期火灾发展,快速形成立体燃烧。

4、九龙灯具厂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不掌握,从其他区域前往4号仓库参与扑救的4名员工未能及时撤离火场。

(以上内容整理自江苏省应急管理局发布的《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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