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河南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5.16”较大机械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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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南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5.16”较大机械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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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键词

物    料:

化学反应:

设    备:

事故类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节:

地    点:河南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人员伤亡:3人死亡

财产损失:240万元

环境污染:

调查报告:

现场图片:

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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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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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安排,清理保养沥青拌合站副楼热再生干燥筒 的工作已经进行了2天,因没有完成任务,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临时工张榜和长期工任振磊、李超先于 2021 年 5 月 16日 7 时许到厂长董孝斌办公室,三人向董孝斌申领了三幅劳保手套和口罩。然后,三人步行到沥青拌合站,徒步从一楼 上到二楼平台尽头,再折转铁梯从三楼至四楼上到了距离地面 23.5 米高的副楼热再生干燥筒筒口处,从位于该筒东端的检查孔进入事发危险场所 (该筒内作业属于有限空间作业 ) 内,开始进行清理保养作业。7 时 05 分许,该站维修工 李来全进入拌合站重油加热作业区,开始出料作业前重油加热准备工作。7 时 10 分许,该站站长刘孟洋 (也是当天该设备操作人员) 进入站区,开门进入到操控室,稍作内务整理后,合上电源,打开控制台显示器,配合维修工李来全进行重油加热循环工作 (重油加热循环所用电源在操作室配电柜由操作手管控) 。然后,刘孟洋没有按照《沥青搅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在未确认该站副楼热再生干燥筒是否有人作业的情况下,于 7 时 12 分许,直接启动了热再生干燥筒的 操作控制开关。干燥筒以约 6 转/分钟的转速,转动 18 分钟后,刘孟洋又手动开启了燃烧器,将燃烧器推进至待作业状 态 (未点燃燃烧器) 。干燥筒转动约 37 分钟后,刘孟洋于 7 时 49 分停止了干燥筒的运行。 由于干燥筒长时间的转动,因旋转碰撞和机械伤害(事发筒内壁有衬板铺砌,螺旋状抄板安装在衬板上)致使干燥筒内进行清理保养作业的 3 名工人死亡。任振磊死亡位置位于干燥筒中部偏东,李超先死亡 位置位于干燥筒中部偏西,张榜死亡位置位于干燥筒下部储 料仓内放料口处。
8 点 20 分许,拌合厂厂长董孝斌查看热再生拌合楼时,发现热再生干燥筒检查孔没有关闭,用于清理热再生干燥筒 接电镐的电缆线掉入干燥筒下部储料仓内,便去操作室让刘孟洋和维修工李来全两人上去检查。李来全接到厂长董孝斌 的指示后便先上副楼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三楼的热再生干燥筒下部的储料仓放料口处卡着一名工人,便立即用对讲机通知了站长刘孟洋,让刘孟洋赶快上去,刘孟洋上去看到情况后立即于 8 点 29 分用电话通知了厂长董孝斌,董孝斌接到刘孟洋电话后随即组织厂里相关人员赶往出事 地点进行施救。受伤人员被卡在三楼储料仓放料口处部分胳膊和大腿露在外面,身体其它部位困于储料仓内,因放料口比较狭窄难以将人从放料口处救出,于是施救人员又上到四楼寻求其他途径试图将人救出。在四楼施救过程中施救人员 通过头灯照射又发现了位于热再生干燥筒内的另两名工人,并将一名工人运至干燥筒东检查孔处,施救未果。
2021 年 5 月 16 日 8 时 32 分许,西华县第一医院 120 指挥中心接群众求助,指派院急诊车单元,到“南三环杜庄”接诊外伤患者,到达现场后发现是一起搅拌站生产事故,一病人已经因外伤死亡,告知搅拌站负责人,宣布该病人死亡。
10 时 05 分许,因搅拌站负责人再次发现两名被困人员, 再次拨打 120,急诊车单元再次接 120 指挥中心指派再次赶 往现场,到达现场后见两名工人被困机器设备中,后经消防公安人员两个多小时救出被困人员,经查体发现病人己无生命体征,遂宣布两名工人死亡。
9 时 50 分 41 秒西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派 2 车 11 名指战员前往处置,于 10 时 07 分到达 现场,并询问现场知情人员被困人员位置,发现最下方人员被挤压严重,上方两人被困,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开展救助, 期间 120 医护人员在现场判定三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经约一个小时的奋力救助,把被困人员运送至地面交由现场 法医,确保无其它安全隐患后,消防救援大队撤离现场并恢复备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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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3名工人安全意识淡漠、违规冒险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场 所进行清理作业,设备操作人员麻痹大意、违规启动设备控制开关,拌合厂厂长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调度不及时不衔接,多种违章违规行为的叠加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亿通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力

( 1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该企业没有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没有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员、无专职安全 员、没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仅仅在会议上、工作微信群里进行口头要求,从未召开安全 生产专项会议,未签订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 2 ) 未制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没有建立制 定带班值班制度、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危险作业、用电安 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奖惩 和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仅有环境保护和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 已建立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也从未得到落实。事故 发生后,补办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规章制度、 岗位职 责等均为网上下载,不符合公司实际。

( 3 ) 未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生产经营企业 “应对企业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事故防 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应急技能等进行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法定义务,没有建立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从调查情况看,该企业上自 企业实际控制人、厂长、管理人员,下至一线员工,均未参 加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熟悉、对安全生产管理政策一无所知,对安全生产的基本防范措施不掌 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特别是沥青拌合站主机操作 和副机操作有刘孟洋、苏威峰、刘昌辉、张梦涛等四人,操 作能力均为自学,未进行过该设备的正规培训,也未取得培 训合格证书,不具备操作该设备资格和能力。

( 4 ) 清理维修环节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保养维修作业 没有执行《沥青拌合站维修清理操作规程》、《设备安全手 册》、《操作手须知》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 长期存在 “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内部清理维修作业前,既没有 停电、停气、拔掉气管,也没有悬挂 “禁止合闸”警告牌, 更没有专人值守,一些最基本的操作规定都没有遵守”等违 法违规情形,还存在 “警铃、喇叭等警示装置损坏后,没有 及时维修,在控制室违规临时外接电线”等违法违规事实和 “沥青拌合站操作人员开机前不认真执行安全巡查制度”等 违法违规行为,拌合站区安全生产管理极其松散,事发现场 长期存在安全隐患。

( 5 ) 安全生产人员安全意识淡漠。该企业没有配备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管理长期松散。拌合站操作人员提出 用工清理维修申请后,厂长董孝斌即联系安排派出劳务人 员,劳务人员有的是正式工人、有的是临时工人,无明确的 具体负责人员,上岗之前无人交代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劳务 人员上岗之前有时向拌合站操作人员报告、有时不报告,就可以作业,非常随意。作业完成后也不向拌合站操作人员报 告,管理人员与劳务人员互相不清楚工作情况,企业的人员 用工安全管理责任链条断裂,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十分淡漠。

( 6 ) 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该企业没有制定 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及攻坚行动方案,没有建立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建立相关措施 清单和责任清单,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沥青拌 合站操作设备长期缺少相应的警铃、喇叭等警示装置;未建 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用电管理混乱,操作室无法控制外接 临时电源;生产作业场所长期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无人过问、 无人整改。

2.西华县娲城办事处蒋庄社区履职不力

该社区未能有效履行社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检查事故企业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只是 口头要求整改,没有向属地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3.西华县娲城办事处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力

该办事处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 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未认真落实 属地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未与事故企业签订安全 目标责任书。办事处有关人员多次检查也没有发现事故企业 长期存在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相关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未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清理维修环节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违法违规情形 和行为;没有与事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对接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共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未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存在办事处有关人员 “安 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会查、不细致、不认真,网格化安全 管理流于形式”等情况。

4.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监管责任不力

按照中共西华县委、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华县  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暨创建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城市实  施方案》  ( 西文〔2020〕6 号 ) 、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华  县河南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 “5.16”机械伤害  事故情况的报告 (西政文〔2021〕22 号 ) 、西华县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纪要 (〔2018〕37 号 ) 及西华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  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华县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限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督办通知》(西环攻坚办〔2020〕 78 号 ) 等文件有关分工和事项内容,认定西华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为该事故企业的主管单位、责任单位。西华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对行业监管责任认知不清晰,认为该事故企业经  营范围未办理住建部门的资质许可证,在对事故企业监督管  理中,仅对扬尘治理进行检查处罚,未检查该企业的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存在对安全生产和环保“三管三必须” 认识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缺位等情况。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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